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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未满六个月又起诉能否受理?
作者:郭唐军  发布时间:2016-07-29 07:51:18 打印 字号: | |

【案  情】

  某(女)因与路某(男)感情不和,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路某离婚。2016年2月5日法院判决刘某与路某不准离婚。同年4月11日,刘某返回家中取当初自己娘家陪嫁的衣服时,与路某的母亲田某发生冲突,导致田某住院治疗并鉴定为轻微伤。现刘某认为自己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路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 歧】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何理解“新情况、新理由”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路某的母亲田某发生冲突并导致田某受伤,破坏了刘某与路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故法院应当立案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自己的婆婆田某之间的冲突并不必然对刘某与路某的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影响,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故法院不应立案,即使立案后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从有利于改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出发,对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以期双方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家庭问题,能够重新和好。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能够彼此改正缺点,加强交流和沟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发生一些与家庭其他成员的矛盾,间接影响到夫妻感情,再次要求与对方离婚。本案即是如此。

首先,婚姻关系是对个人非常重要的一种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中的“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起诉”原则是法律为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创设的,指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法律给当事人一个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期限,给了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可以让其有时间冷静地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从而达到再次使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是,如果出现影响夫妻感情的“新情况、新理由”时,法律也不勉强,还是给予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机会,可见,法律设置六个月的期限,立法者是有着良苦用心的。正因为婚姻关系牵涉到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对处理好各利益相关之间的关系需持严肃谨慎的态度,同时,表现在对“新情况、新理由”的把握上需作限制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否则法定六个月的息诉期将毫无意义。 

其次,“新情况、新理由”重点调查的对象应是原、被告即夫妻关系,而对涉及第三方的家庭关系或其他关系仅供参考而不是必然影响对夫妻关系的考量。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是感情,而感情是会发展变化的。在离婚案件中,“新情况、新理由”就应重点调查是否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重大因素,如通奸行为、家庭暴力等。

最后,就本案而言,刘某与路某之母田某发生冲突,导致田某住院治疗。有人认为,该事件伤害了路某的感情。笔者认为即使田某受到伤害,也只是影响到路某的爱母感情,夫妻感情仅是间接地受到影响,不会必然影响到刘某与路某的感情基础,维系刘某与路某夫妻感情的基础并未遭到“非常规”破坏。

因此,刘某与田某之间的冲突并不必然对刘某与路某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影响,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故法院不应立案,即使立案后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笔者在此也一并声明如何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中的“新情况、新理由”进行把握,截止到目前,也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释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实际上会出现足以影响双方感情确破裂的情况、理由,如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婚姻关系的严重情况和理由或者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况的。如若出现上述情形,建议其当事人持续取证,达到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程度即可通过诉讼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对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的相关情形,利于法院可操作的受理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研究室